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并且证据确实充分;
2、被告人承认所犯罪刑,并且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被告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也没有异议。此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并且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所犯罪刑,并且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也没有异议,此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刑诉法第一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
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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