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坐牢么
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一定情况下,例如没有其他加重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偶犯,初犯,法院可能判处缓刑,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不用坐牢。
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有从重情节,即使积极赔偿,也要判处有期徒刑。因为行为人的交通肇事使得他人死亡,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与判处刑罚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不一样的,而这不能互相替代。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肇事方怎么处理
首先要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根据责任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责任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元人民币。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按比例赔偿,比例赔偿同等责任按5:5赔偿,主次按照7:3赔偿,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60周岁及以下455840,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61—75岁22792×年限,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75周岁以上113960,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60周岁及以下166840,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61—75周岁8342×年限,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75周岁以上41710,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14561×年限,被抚养人生活费(农村居民)5901×年限
丧葬费19057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则增加三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量刑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且逃逸的;或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逃逸的;或他人财产或公共财产构成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0万元,且逃逸的;或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且具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量刑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为七至八年有期徒刑。
4.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驾驶证会被吊销吗
符合以下之一的吊销驾驶证:
1、醉酒驾驶机动车;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百分之五十的;
4、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发生事故后逃逸的;
6、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先予扣留,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收处理的;
7、驾驶拼装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按照以上条理,试事故情况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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