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拆迁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利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对征收的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在实践中,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会对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的程序提出异议。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在宣传期间可以修改。第一步,在个别住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时,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有解释和修改的义务。
2。10天内申请复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审机构申请评审。三。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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