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说软件著作权,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4条的规定,外国(美国)公司跟中国公司一样,直接到中国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就行了。如果经审查没有问题,2个月内就可以拿到登记证书。相关程序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很简单。其次说专利申请。一般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就好了,不需要申请专利权。但其中有一些与硬件有关的计算机软件也可以申请专利,使保护更加充分有效。例如,应用于工业化生产的自动化设备,需要通过计算机软件加以控制,那么科研人员设计了一套新的计算机软件,使其控制精度得以提高,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效率也大为提高,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产生了良好的技术效果,这类计算机软件就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使保护更有力度。要申请专利,这就复杂了,不像著作权登记一下就好了。根据《专利法》第19条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具体详情请咨询相关专利代理机构。
二、坚持以加注版权标记为获得版权的前提条件的制度。
版权标记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英文copyright、Copr或缩写标志,代表版权。
二是作品首次出版的年份。
三是版权人的姓名或姓名的缩写或指示版权所有人的其他方式。
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以后,因公约规定版权的获得不以加注标记为条件,为此1989年美国颁布了《伯尔尼公约实施法》,以调整国内法律与《伯尔尼公约》的冲突。其中规定,加注标记是选择性的,如果作者没有加注标记,也不必然丧失版权。这就一改以前长期坚持的做法,实现了与国际公约的接轨。但是,法律仍然鼓励作者加注版权标记。如果作者加注了版权标记,那么在作品被侵权时,侵权人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无过错侵权,不能以这一理由向法院提出减轻自己赔偿责任的请求。因此,为了在必要的时候切实、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作者往往会一如既往地加注版权标记。
外国公司或者相关机构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中国的步骤差距不大。在相关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对我国人员在外国的专利申请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进行引导,如果要软件著作权国外登记,必须要熟悉相关国家的法律,还有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流程,以免在软件著作权申请中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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