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共有四十七个罪名,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高空抛物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的,就可以达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故意将物品从高空跑出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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