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陈述意见如何写
时间:2023-06-12 22:03:04 2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如下:

将技术特征“XXX”补入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什么位置或权利要求几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该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a.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b.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A,由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c.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而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为,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将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特征A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而改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全部缺陷,望审查员早日授予发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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