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2、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效合法的凭证和复印件,如车船采购发票、出厂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4、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应当提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和复印件;
5、纳税机动车应当提供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年度纳税凭证和复印件;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申报对外投资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性质提供资料
1、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
2、中途转让、到期收回对外投资的有关文件、资料。
3、财务报表、已收回各期的投资受益。
4、如属于贪污、被盗、渎职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还应提供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
5、其他能够证明损失的相关材料。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般性资料:
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
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
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
(二)相关补充资料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
(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
(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
2、坏帐损失须提供:
(1)坏帐损失明细表。
(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
(3)法院判决和执行结果。
(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
(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
(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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