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中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即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里所指的剩余财产,是指公司财产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未作清偿的不得分配。
二、公司清算的主要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四)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六)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其内容大体包括:
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2、清算组的组成;
3、清算的形式;
4、清算的步骤与安排;
5、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
6、清算方案;
7、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8、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9、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七)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应将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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