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辛某盗窃他人马匹到邻县贩卖,另一被告人马某明知是盗窃所得马匹而低价购买。案发后,被告人辛某以犯盗窃罪,被告人马某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4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辛某窜至永善县AA乡BB社,将龚某家放养于该处的一匹土黄色母马盗走,次日在大关县上高桥乡以1200元钱将所盗马匹卖给被告人马某。2014年5月1日16时许,在大关县高桥乡的一条小路上,被告人辛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抓获盘问,辛某如实供述了盗窃作案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马匹已追回发还失主龚某家。经价格鉴定,被盗马匹价值5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达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明知是盗窃所得马匹而购买,所购赃物价值达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辛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庭审中,被告人辛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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