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我们经常收到客户因货物延误或丢失而向货运代理提出的索赔。如果索赔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与客户的关系,甚至失去客户。然而,在处理过程中,货运代理的利益往往与客户的利益或要求发生冲突,解决矛盾是处理索赔的关键
因此,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根据《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这些索赔属于货运代理的受理范围,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统一制定并印制在航空货运单上的运输合同第20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单上指定的收割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提出书面投诉。如果他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投诉,他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其权利。第13条第(3)款规定:“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丢失或货物未在到期到达日期后七天到达,收货人有权对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赋予的权利。”
2.第26条第(1)款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货人在收到货物时没有异议,应视为行李或货物已完好无损地交付,并与运输单证相符。”(2)规定:“如有任何损坏,收件人应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但不得迟于收到货物后七天。如果有任何延误,则应在货物交由收货人处置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第12(4)条和第13条规定,“一旦收货人接受航空货运单并提取货物,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权利将终止。“此时,收货人只能行使向承运人投诉和索赔的权利”,但是,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运单或货物或无法联系收货人,托运人将恢复其处置货物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才有权向承运人提出投诉和索赔。目前,货运代理通常会遇到收货人提货后托运人向货运代理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投诉。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应拒绝接受,以免最终解决实际问题,而是推迟规定的索赔期限。这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我们应该处理两个关系:
1.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之间的关系。国际运输是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对国际贸易有着直接的影响。然而,就索赔程序而言,它与贸易索赔程序是分开和独立的,因为它们提供援助的法律依据是不同和独立的。在处理索赔时,货运代理经常收到托运人拒绝支付部分或全部托运款项的理由是“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损坏和延误,或取消未来订单等,并向货运代理提出部分或全部贸易损失。这本质上是贸易风险的转移。货运代理应要求托运人以《国际贸易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即使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法律上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贸易索赔,也不应以解决航空运输索赔为前提来解决贸易问题,并向货运代理提出无索赔要求。两者不适用于同一法律范围。如果托运人在航空货物上的权利不影响相关贸易法中的权利,则可以同时执行这些权利或首先处理贸易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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