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财产分割离婚怎么判?
1、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法院可能会判决遭受了家暴的一方获得更多的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遭受家暴的公民,在离婚的时候,可以提出获得赔偿的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认定家庭暴力时首先可以判断家庭成员实施的是否是积极的暴力行为,若属于积极的暴力行为,还需要确定保利达侵权行为是否导致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权益受损精神是否受损。如果损害存在,可以认定家庭成员确实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
1、“家庭暴力”行为是否积极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应是一种积极的致害行为,消极的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冷暴力”,但并不是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与离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存在于婚姻关系中,且是引发离婚诉讼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认定并不能直接、当然推导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一般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形。
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法院认定一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于某种考虑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准予双方离婚。
3、是否导致一定程度侵害后果
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利用人身保护令达到其他诉讼目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原则上,当事人就其主张应提交相关机构出具的构成“轻微伤”的认定结论,如无轻微伤的认定结论,相关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中对于伤情的严重程度至少应当有记载,在仅有医院诊断证明无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佐证,或者即便有报警记录,但其上并未体现报警人有伤情等情况下,一般不应当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可以起诉离婚的理由之一。如果法院收到公民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之后,通过查阅原告提交的离婚诉状等方式,发现公民是以被家暴为由才想起诉离婚,那么法院需要采取适宜的方式判断家暴情形是否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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