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软件著作权如何赔偿
时间:2023-05-07 19:21:17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可得利润损失法将侵权期间权利人可得利润的损失作为权利人的损失,计算公式为:损失=单位软件的平均利润x(月标准销售额x侵权时间(月)-侵权期间的实际销售额句号)。主要问题有:(1)月标准销售量的确定。软件上市后销售情况良好,且有上升趋势的,以侵权前最后一个月的正常销售额为标准月销售额。如果软件上市后销量没有上升趋势,而是上下波动,那么被侵权软件的月平均销量就可以作为侵权开始时间的确定。侵权时间对于损失的计算非常重要,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侵权时间难以确定。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如果能查清盗版产品何时上市;如果不确定盗版软件何时上市,且对盗版软件的销售没有较大的不利影响,则以盗版软件销售量急剧下降的月份为侵权开始时间

(3)单位软件的平均利润应为净利润,非毛利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损失金额接近实际损失,可以用来计算大多数软件侵权案件的侵权损失金额。缺点是没有考虑市场因素的影响。当市场发生巨大变化时,这种方法是不适用的。在实际中,这种计算方法很少使用。究其原因,主要是难以取得侵权人销售的证据,也不容易确定侵权人的真实取得。其次,计算机软件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开发成本高,投资大,但容易被复制。一旦一个软件被分发,就不可能控制它的复制范围。将扣押的非法利益视为权利人的损失,显然是不客观的。另外,从社会效果的角度看,如果仅判定侵权人对已认定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则与侵权人无关,甚至可以获得尚未发现的违法所得,不利于打击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如果权利人和侵权人的销售区域不在同一区域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销售影响不大。这种方法可以在不知道许可费的情况下采用。当然,这需要对侵权人的销售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以确定侵权人的利润情况。计算机软件侵权间接损失的范围。这些损失包括市场份额和市场竞争力的丧失,以及商业信誉的丧失。此外,在实践中还应包括停止侵权的合理成本,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范围一般包括:(1)合理的律师费;(2)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和适当的差旅费;(3)为提供证据而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合理的鉴定费和其他合理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

鉴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的特点,在许多情况下,侵权人已经造成侵权后果,由于各种原因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利益不易查明。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查明相关事实,也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工程。因此,如果无法查明实际损失或利润数额,可以按照规定的范围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当地经验,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金额在1万元至30万元不等。在此范围内,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和过错程度确定。如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按照上述赔偿范围内的最低数额要求赔偿,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人民法院可以不追究侵权损失,直接责令被告按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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