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共同财产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恶意转移财产手法之二:伪造债务
刘方(化名)与吴成(化名)婚后积累下巨额资产,吴成说光房产市值就将近2000万元。2000年8月,因吴成包二奶,刘方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当时她说两人只有一笔14万元的外债。当吴成在2004年2月也提起离婚诉讼时,刘方说有五六百万元的债务,而且这些债务都是在1997年间的几个月里冒出来的。她说那是买房欠的债,后来房子被拍卖抵债了。
吴成指责刘方是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吴成举例说,1997年初,刘方让她的妹妹和姑姑伪造借条,制造出欠其妹妹120万元本金及79.2万元利息、欠其姑姑100万元本金及利息88万元的债务,从而将市值至少在1000万元的别墅以380万元的低价变卖。
市中级法院判定刘方所说的债务绝大多数属于个人债务,不能以夫妻财产来支付。由于法院未接受吴成控告刘方恶意转移财产的说法,这几天,吴成决定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法官怀疑一切离婚债务
伪造债务是去年以来最高明的转移夫妻财产的方式之一,而且这些所谓的债务往往都由法院判决来确认,因此经常一方在打离婚官司,而另一方的亲友或者其他人将离婚夫妻一块告到法院,说是欠了他(她)的债务,要求用房产之类的来抵债,甚至先离婚官司一步,将争讼的房产予以查封了。
一律师甚至这么告诉记者,找亲友或者熟人制造几张借条实在是件太容易的事,因此他在代理离婚官司时都会提醒当事人防着点。而一民事法官说,他们在碰到离婚一方主张有外债时,都会特别小心,要求当事人合理解释所借钱款都用到哪里,并要求证人出庭说明,以防一方伪造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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