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时间:2023-03-18 21:41:58 4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日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请在15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如果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仅仅这样表述,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就是确定的。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

一、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二、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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