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期限延长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权利
1、原告享有起诉的权利,起诉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4、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调解的权利。
5、有提起上诉、自行和解的权利。
6、有申请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7、认为法庭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8、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三、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害民事诉讼活动。
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法律文书。
4、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举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义务。
5、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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