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如何写?
某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钟某某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核批捕。根据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家属的委托,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起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现向贵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如下:
1、钟某某达不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本罪需要满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这些基本要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属于管理人员而不是普通工作人员,因此其需要满足“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这一要件。侦查机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显然也就达不到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2、钟某某不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本罪需要满足“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或者“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这些基本条件。本案中钟某某既不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也不存在“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而是积极配合消防安监部门工作,显然达不到本案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仅仅是发生大火灾害的某某县某某义乌实业有限公司一名总经理助理,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既不属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也不属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而是一次幼儿纵火的人为事件,显然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钟某某也不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或者“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因此也不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后,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对于刑事犯罪的谦抑原则,对公安机关的逮捕请求不予批准。
此致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
余XX律师
二O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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