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检察长是否能决定取保候审
公、检、法机关有权取保候审。程序分为:一是公安、检察、法律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取保候审;二是根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四)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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