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网企业集体企业与东北试点地区集体企业经营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从经营情况看,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集体企业普遍经营正常,主要围绕电网主业,以电网建设、电工设备制造和其他服务业为主,企业经营基本稳定,形成围绕电网建设和运营的产业链和价格链组合。而东北试点地区厂办大集体普遍经营困难,据对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的不完全统计,离岗失业的职工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二强,大量集体职工离岗失业后,相应的生活、社会保障和再就业问题难以解决。另外,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厂办大集体企业与试点企业虽然同样存在集体企业对主办单位较高的业务依赖性,但关联方交易的规范性程度存在较大差别。试点地区的部分厂办大集体,由于历史原因,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存在资产相互占用、土地房产等资产产权不清等情况。与此对应的是,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集体企业虽对主业依赖性相对较强,但在国家电网公司自我规范和外部财政、价格、审计、税务等部门严格监管下,主业与集体企业资产产权相对清晰,基本不存在相互间资产无偿占用情况(除个别违规现象外),主业与集体企业关联交易规范,基本符合公平市场交易原则。
(二)电网企业集体企业主要业务与主业业务存在紧耦合关系
前已述及,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集体企业以电网建设、电工产品制造和其他服务业为主,其中以电网建设(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和电工产品制造份额居大,其中电网建设业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电工产品制造业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参加国家电网招投标平台参与市场竞争。从产业链角度看,电网建设和电工产品制造均属于电网企业电力供应主业的产业上游,形成对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主业的有力支撑。电网集体企业中电工产品制造和电网建设业正属于国家电网“同心圆”产业布局中的两个重要产业:电工装备制造产业和电建业。由于这些业务与电网的电力供应主业在产业布局中属于紧耦合关系,实际上不论国家厂办大集体政策如何走向,都属于国家电网企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整合对象。
(三)电网企业利用自身力量解决集体企业存在较大可能性
国家电网公司在国家电网电科院召开直属科研产业重组整合工作部署会,讨论国家电网电科院、中国电科院以及中国电力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电装备)的内部资源重组整合事宜,并宣布了公司直属科研产业重组整合方案。直属科研产业重组整合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是:将支撑电网核心业务的科研与产业全面分开,明晰直属科研单位与产业单位的功能定位,打造上规模、上水平的科技型产业集团。根据整合方案,重组后,国网电科院将重点发展电力二次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智能用电设备、信息通信系统以及中低压电气设备等产业;适度发展直流输电、电力电子和电站辅机等业务。中电装备为电力电子和国际EPC总承包业务的产业载体,中国电科院则为科研单位。从上述情况看,国家电网发展战略对于解决集体企业问题提供了机遇,电网企业现有集体企业中的制造业可以顺势纳入国家电网直属设备制造装备体系,而电网建设业也可趁势纳入国家电网公司各大建设体系,为各级供电企业的电网建设打造自己的施工和项目管理力量。
(四)试点地区的经验表明利用自身力量解决集体企业问题更有利于集体企业改革
从部分中央企业试点经验看,由于有一些中央企业的厂办大集体目前经营情况还不错,大集体职工安于现状,改制愿望不强,这些大集体企业的人员不想离开主办企业这条大船,抱有主办企业有饭吃,就少不了我们粥喝的想法,对改革后的企业预期不理想。同时大部分中央集体企业的管理人员都是主办企业派出的,身份为国有企业正式员工,他们一旦撤出,集体企业将出现管理上的真空。有关调查发现,集体企业改革后,主办企业派出的员工全部撤回,新选出的集体企业负责人没有管理经验,结果原本经营状况不错的企业变成了烂摊子。集体企业改革后,主办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不愿意留在集体企业,一旦撤回,集体企业又出现管理真空,陷入两难的境地。这种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的状况应该在电力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竭力避免,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利用自身产业整合策略实现集体企业的有序重整和改革,是避免电力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陷入困境的有效办法。
电力企业集体劳动合同通用格式
<p>甲方:</p>
<p>乙方:                               </p>
<p>第一章总则</p>
<p>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_________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_________业局的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p>
<p>第二条本合同的主体是_________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_________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由_________电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p>
<p>第三条本合同草案应提交_________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p>
<p>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在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p>
<p>第二章企业用工</p>
<p>第五条_________的企业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为依据。</p>
<p>第六条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在场。</p>
<p>第七条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征得工会同意。</p>
<p>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p>
<p>第八条根据劳社部发[XX]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即执行国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p>
<p>第九条工作时间具体按《_________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意见》执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p>
<p>第十条企业和工会要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会要主动协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质保量的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企业行政积极推广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科技、新技术,作合格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如企业确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职工及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p>
<p>第十一条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工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但在加班后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p>
<p>第十二条企业执行政府法定种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p>
<p>第四章劳动报酬</p>
<p>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效益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p>
<p>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休假、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p>
<p>第十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p>
<p>第五章保险与福利</p>
<p>第十六条企业应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办好职工食堂、医疗、托幼、单身宿舍、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等设施)。</p>
<p>第十七条企业在经济效益较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年改善和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p>
<p>第十八条工会参与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企业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p>
<p>第十九条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筹,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各项统筹基金,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并按年度将缴纳情况向职代会报告。</p>
<p>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企业要支持工会举办各种补充保险及互助互济活动。</p>
<p>第二十条企业在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和在疗养、治疗、残废、死亡时,企业应按劳动保险、福利政策的规定支付费用和给予相应的待遇。</p>
<p>第六章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p>
<p>第二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法规和条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消除职业病和职业危害。</p>
<p>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特殊工种保护工作,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p>
<p>第二十二条工会应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情况。</p>
<p>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工种岗位需要,为职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p>
<p>第二十四条每年冬、夏两季,企业负责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p>
<p>第二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和特殊保护工作,确保女职工身体健康。</p>
<p>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对女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等损坏职工身体健康的岗位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p>
<p>体检的费用由企业支付,体检由企业行政组织实施或委托工会进行。</p>
<p>第二十七条工会支持企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配合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管理。</p>
<p>第七章职业培训</p>
<p>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坚持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职业培训计划。企业负责职工上岗和转岗的技术培训,在岗期间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企业必须向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专门培训,使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工时、奖金、福利等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p>
<p>第二十九条工会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要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的培训,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竞赛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p>
<p>第八章纪律与奖惩</p>
<p>第三十条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p>
<p>第三十一条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年度方针目标生产和工作任务、产品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等方面作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应给予荣誉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p>
<p>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研究决定;</p>
<p>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p>
<p>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每年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p>
<p>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视情况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p>
<p>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辨后决定。</p>
<p>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开除决定时,应符合下列程序:</p>
<p>1、企业行政提出处理意见;</p>
<p>2、征求工会意见;</p>
<p>3、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p>
<p>4、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p>
<p>5、书面通知职工本人。</p>
<p>第九章监督检查及争议的解决</p>
<p>第三十三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执行,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应按人数对等的原则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接受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p>
<p>第三十四条合同期限届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总结;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p>
<p>第三十五条在合同履行当中如发生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一方提议,并征得对方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协议后实施。</p>
<p>第三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议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p>
<p>第十章合同履行及变更</p>
<p>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行期为________年。时间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p>
<p>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谈判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二个月,新生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应吻合。</p>
<p>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提出修改本合同条款要求的权利。</p>
<p>修改合同的过程应按平等协商的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条款,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
<p>第十一章附则</p>
<p>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双方协商解决。</p>
<p>第四十条双方履行合同如有一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按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处理。</p>
<p>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签字后应于____日内分别报送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_________电力工会。合同自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____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合同正本一式5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报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p>
<p>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p>
<p>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p>
<p>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p>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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