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务所的《会见申请表》;
2、填好申请表,首先让主办民警签字,然后让案件所在部门的主管签字,县级公安局的一般是大队长签字;
3、然后到公安局法制科审批,出具《安排会见通知书》;
4、规定之日到看守所会见,在窗口出具《安排会见通知书》、《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两名律师及《律师执业证》、《委托书》。
一、看守所会见流程
看守所会见分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律师会见和审判终结交付执行,而罪犯被执行的刑期剩余不足三个月,不用投监直接在看守所服刑时的家属会见。因我国各地发展不均衡,看守所的设施也不尽相同。所以看守所为了便于管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律师会见和家属会见的流程作出不同的规定。律师会见,需要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函、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在窗口办理完相关会见手续后,根据各看守所不同的门禁系统进入会见。而案件交付执行后家属的会见则需要持有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遵守各看守所安排的会见的时间,在窗口办理手续进入会见。建议家属会见前,先行联系看守所,了解到相关会见规定后再去会见。
二、职务犯罪侦查阶段会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可以。辩护律师能多次会见嫌疑人,没有次数上的限制。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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