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标志就是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虽然社区矫正有一定的刑法惩罚性,但毕竟和一般的刑罚不一样,而是一种恢复性司法指导下的刑罚理念,注重的是罪犯的再社会化。
社区矫正对象奖励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和记功。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1、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3、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4、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5、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6、综合评议情况居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对象的前列。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记功: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二)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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