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合同纠纷诉讼的举证方式是应注意要求对方通过操作使发传真时间、传真号码的内容显示在传真件上。承诺方,最好请要约方明确表示已收到承诺,即合同已成立,将要约方的确认传真与发出要约的传真一并留存,作为证据相互佐证。
一、签订合同可以直接传真吗?
1、传真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争论不一。用传真订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没有问题;若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就传真件到底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就难以确定,影响审判结果。
2、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
a、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
b、当事人之间传真往来过程是怎样的;
c、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是通过什么方式商谈的;
d、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合同传真件证据。一个案件中若只有传真件而没有其他佐证予以证明且对方又予以否认的,则该传真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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