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遗嘱人要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得找人代笔或者打印。而且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尽量不要使用铅笔以及其它容易被涂改的工具来书写,以免内容被涂改。
2、其次就是所立遗嘱表达的意思要清楚明确,并且说明遗嘱是自己死亡后对所属财产的处置方法。如果本人没有在书面上注明“遗嘱”字样,或是仅存日记或有关信件中提到对死亡后财产的处置,那么将视为无效遗嘱。
3、另外遗嘱还要注明立遗嘱人的签名以及遗嘱所立时的年月日,这能证明遗嘱所做的各项处置都是出于本人意愿,这也是遗嘱产生法律效力的基本条件。
现实中有许多的遗嘱最后都被法院判为无效,那么这种遗嘱问题出现在哪了呢?
一、无效遗嘱的问题大多都归结于这些方面:
1、遗嘱是在遗嘱人发生危急情况下,由口头陈述说明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必须重新以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重新订立;
2、遗嘱人是没有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有限制的,他们所立的遗嘱不具法律效力;
3、还有一种是在受到威胁和欺骗的情况下立的遗嘱,理应无效;
4、蓄意伪造篡改的遗嘱,查实后,不具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规定:为理公证遗嘱是需要遗嘱人亲自去公证机关进行办理的,而自书遗嘱则是由遗嘱人自己书写,并且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果遗嘱人需要他人进行代写遗嘱的,则需要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进行见证,其中一份代写,并标明书写日期,签名,见证人签名。如果在特殊情况下,遗嘱人需要以口述的方式设立遗嘱的,则需要对口头遗嘱进行录音,同样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进行见证。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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