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是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政府投资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且以城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社保的,就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初次申领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补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高校毕业生
持《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保的,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缴标准:按照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
3、初次创业
持《就业创业证》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初次创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缴标准:按照实际缴费额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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