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的人如未按时缴纳罚款,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可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用于抵缴罚款。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的人如未按时缴纳罚款,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可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用于抵缴罚款。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未按时交罚款,公安机关能否查封?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未按时交罚款的情况,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但是,在采取查封措施前,行政机关需确保当事人已经逾期未缴纳罚款,否则查封措施将失去法律依据。同时,行政机关在采取查封措施时,还需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按时交罚款的案件时,需谨慎操作,避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被拘留的人如未按时缴纳罚款,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可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用于抵缴罚款。但是,在采取查封措施前,行政机关需确保当事人已经逾期未缴纳罚款,否则查封措施将失去法律依据。同时,行政机关在采取查封措施时,还需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按时交罚款的案件时,需谨慎操作,避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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