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用途罪的量刑标准
时间:2023-04-06 18:42:31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量刑标准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等军人。

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构成要素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构成要素: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逃离部队罪构成条件?

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本罪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要件:国家的兵役制度。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将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军人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军人一样,不构成该罪的主体。鉴于本法第376条第1款己专门规定了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犯罪,因此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战时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可直接依据本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它是行为人在蔑视国家兵役制度的主观意识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

三、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的具体构成要素有哪些

构成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要素应当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其他人员;

3、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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