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一、土地使用权两年之内开发是否会被收回?
土地使用权两年内开发,并不会被收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改变宅基地使用用途政府如何处理
村民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未经依法批准,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如果因法定的事由,村民需要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即有关当事人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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