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的冉某非法持有火枪,与朋友相约上山打野猪,没想到野猪没打到,却误将同行的朋友射杀。近日,平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4年9月3日,家住平利县城关镇的冉某发现自家承包地里的一些玉米被野猪损毁,遂联系朋友雷某(另案处理)和梁某带着猎狗上山围猎。冉某和雷某各持自有土火枪一支,通过2日围堵,三人将野猪撵至平利县城关镇姜家坳山林。
2014年9月5日上午10时许,梁某又约上朋友卓某、沈某,同冉某、雷某一起狩猎。当日,冉某持土火枪一支;雷某持土火枪一支;卓某准备了双管猎枪一支、土火枪一支、猎狗三只;梁某、沈某未准备枪支。
到达平利县城关镇姜家坳山林后,沈某持卓某所带火枪与梁某带猎狗先上山追赶野猪,随后,卓某、冉某、雷某分别从不同线路上山伺机射杀野猪。不久,沈某发现野猪并开了一枪,野猪遂向山下方向逃窜。冉某听到枪响后,以为野猪逃窜至自己前方远处的杉木丛中,遂开了一枪,却击中了卓某。冉某等人先后赶至卓某所在位置,发现其身体中枪已无生命体征。
案发后,冉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同时与死者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2014年12月11日,平利县检察院向平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冉某与卓某共同狩猎的过程中,在杉木丛摭挡视线的情况下,冉某误将卓某当作野猪射击,致卓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冉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不具备配备、配置枪支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一支,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冉某能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同时又与卓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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