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撞倒推车行人
明知伤者重伤依然逃逸
2012年4月6日21时59分许,景某驾驶轿车经支英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支英街编号为017路灯杆段时,他的车左前处撞击由北向南在支英街西侧推自行车行走的曾某,由于撞击猛烈,曾某连人带车倒地。景某在明知自己车损严重,对方倒地不起的情况下,依然离开现场。
事发后,曾某被送往苏大附二院抢救无效于5月1日死亡。警方现场调查发现,景某在事发后选择从现场弃车逃逸,经民警通知于2012年4月7日下午到虎丘交巡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对事发经过供认不讳。
经虎丘交巡警大队调查后认为:景某在夜间驾驶机动车辆由南向北行经事发路段时,偏左行驶,对由北向南正常通行人员疏于观察,措施不及,导致重大后果,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发后,景某没有报警,在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迅速弃车逃逸,直到第二天民警查实后才到交巡警大队投案自首。
景某的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他在案发后明知伤者伤势严重,但依然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
把伤者送到医院未报案,可认定为肇事逃逸。
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相关人士介绍,2011年,省公安厅会同省高院、省高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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