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要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3-05-06 21:35:37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校园欺凌,实际上是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侵害他人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因未成年人并无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来源,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未成年欺凌者有自己的财产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的部分,可由其监护人承担。

当然,有些情节严重的校园欺凌可能也会涉嫌刑事犯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律师补充:

校园暴力是社会关注度热点问题,校园欺凌不仅使受害者遭受肉体暴力,也给他们的心理带来严重的、难以弥补的创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不仅加害人、监护人要承担责任,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学校亦要承担部分责任。

校园欺凌对青少年心理健康产生深远持久的危害,伤害他人也是需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尤其是父母应该做到引导的孩子;当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我们必须伸出援手、负起责任,才能让每一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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