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村集体象征性地拥有其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法理,当村集体失去全部土地时,自然拥有征地后的全部征地补偿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集体有权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取得。村集体可以利用集体收入兴办集体企业,开展公益性建设。可以分给每户和被征地承包经营的村民。村集体依法处理征地补偿,应当承认其合法性。村集体划拨征地补偿款的,这部分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将依法转移,集体与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将因划拨决议而产生。
2。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者。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应当赔偿因土地征用而减少他人预先取得的收入而造成的权益损失,这与经济上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是一致的。”“其他”是指被征用土地的承包人,包括分包人。村民的收入是他们财产损失的货币补偿。因此,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与村民的其他财产相同,在性质上没有其他特殊含义。实践中,土地使用者测算三大补偿费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交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处理。因为钱的所有权随占有转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控制,村民对费用没有所有权。他们与村集体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享受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村集体必须将补偿费返还给村民,村民也可以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关于安置补偿金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金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金应当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俗称“劳动安置”,是对有劳动能力、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一种生活安置。它有很强的个性。但安置补助的数额和支付标准不受征地数额的影响,其标准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的影响较大。
看完这个问题,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不同地区的土地征收标准不尽相同,但具体的划拨方式几乎相同,只是数额发生了变化,要划拨的类别没有差别。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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