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贴现是否属于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等。而票据贴现不属于票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狭义票据行为有哪些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
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
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
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
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无论广义还是狭义方面来说,票据贴现都不属于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票据出票、背书、承兑、参与承兑、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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