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
甲企业于1月5日与A企业签订一份以货易货合同,合同规定,甲企业以价值30万元的产品换取A企业32万元的货物作为原材料。由于种种原因,该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当月还接受B企业委托加工产品,合同载明,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由甲企业提供,价值30万元,另收取加工费10万元,合计价款40万元。试计算上述业务应纳印花税。
(二)解答
1.税法规定,采用以货易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对在合同签订时已贴花的凭证,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应纳印花税=(300000+320000)x3/10000=186(元)
2.税法规定,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征收印花税。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从高适用税率计算贴花。
应纳印花税=300000x3/10000+100000x5/10000=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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