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已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将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继续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不会建立个人账户。若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参保人员需自愿补缴差额以达到15年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起为其新建个人账户,补缴年度不补记。
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如果参保人已经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其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缴费年限合计达到了15年,那么该参保人将不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且可以继续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不会建立个人账户。
其中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一次性补足统账结合参保方式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差额,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为其新建个人账户,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不补记。
如 何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
个人账户的建立对于个人财务管理、投资决策以及税务申报都至关重要。根据我国《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然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在建立个人账户时,应确保遵循实名制原则,提交相关证件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账户安全。同时,应了解不同类型的个人账户,如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贷款账户等,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账户类型。
对于投资者而言,应了解并遵守投资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开立投资账户的条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开设账户过程中,应防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确保个人财产的安全。同时,应及时关注并遵守相关部门发布的账户管理政策,以保障自身权益。
参保人应了解个人账户的重要性,并遵循实名制原则进行身份验证,了解不同类型的个人账户并选择合适的账户类型。在开设账户过程中,应防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确保个人财产的安全,并及时关注并遵守相关部门发布的账户管理政策,以保障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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