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1、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对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人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人之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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