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水利部
【颁布日期】1990年08月15日
【实施日期】1990年08月15日
【正文】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维护水利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水法规的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不包括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违法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区别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第六条违反水法规,使国家的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如果责任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反水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违反水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损害程度大的;?
(二)后果严重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屡犯不改的。?
第三章行政处罚?
第九条违反水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围垦湖泊、河流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床、滩地修建建筑物的;
(三)擅自修建水工程或整治河道、航道的;?
(四)占用堤防、护堤地、渠道建房和修建其它建筑物的;?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的。?
(六)在下游地区设障阻水缩小河道现有过水能力的;在上游地区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第十条违反水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或高杆作物、建筑围堤或阻水渠道;在河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在河道、渠道堆放物料、弃置砂石、淤泥、矿渣、煤炭、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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