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2、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4、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1、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2、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3、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4、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三条: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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