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一、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如何处理
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处理方法如下:
1、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2、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二、行政案件办理流程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调解
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是基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与民事诉讼不同。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同时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判决撤销或依法予以变更。也就是说,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没有“商量”的余地,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行政诉讼有关调解的基本原则。所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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