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可能涉嫌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当然,如果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或者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则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此需要严格加以把握。那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什么,到底如何认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怎么判请看下文解析。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什么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2、犯罪客观方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3、犯罪主体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4、犯罪主观方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区别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二)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的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定性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四)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怎么判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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