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征用耕地如何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土地用于建设的,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对土地的处理: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应当责令退还。(二)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拆除。(3)违法占地主体的处理:违法占地主体也可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为每平方米违法占地30元以下。同时,违法占用土地的主体是政府、政府部门或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的,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应当依照行政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耕地数额巨大,造成占用耕地大量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数量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的司法解释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10亩以上耕地属于“数量大”;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破坏耕地”是指在耕地上实施窑、坟、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等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如何惩罚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因土地开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管制,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致使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被毁的,依法给予处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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