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由拥护宪法、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或产权单位代表、使用人担任,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自觉维护小区安定团结。不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欠缴物业管理费用的人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经担任的,应由业主委员会暂停其任职,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同)确认。在指导业主委员会改选、补选、换届时,欠费业主均不宜作为委员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具有业余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因此业主委员会原则上不得领取工资。但考虑到委员有一定的劳动付出,可以适当领取津贴,津贴数额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进行计算。发放津贴的对象、数额应由业主大会决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全文6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