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30日晚上,崂山区一家包装公司的员工李某受邀请到庙石村的朋友家里一起喝酒,散场时已经喝醉了的李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顺路带着同样喝了酒的同事贾某回去。没想到在路上贾某身体不稳,李某驾驶摩托车失去控制,冲向了路边的水湾里,李某侥幸钻出了水面,而同事贾某却溺水死亡。
后来经过调查,李某当时的状态属于醉酒驾车,而李某根本没有驾驶证,他开的摩托车也没有牌照,经过对交通事故调查,崂山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李某与贾某亲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5.2万元。崂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李某自愿认罪,法院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某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崂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李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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