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5月15日,今报报道了沈阳一家拍卖行举办的书画拍卖会上公开拍卖名家作品的赝品。而法律界和拍卖界对此发表了不同的看法。拍卖行:不该承担责任对于拍卖行拍赝品的行为,沈阳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拍卖行老总做了详细的解释。他说,赝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赝品是相对原作而言;除了真品,其余都是赝品。狭义的赝品是指用来冒充真品的复仿品,带有欺诈性质。从某种程度上说,赝品艺术可以视为一个单独的艺术门类,因为它同样凝聚了作者的智慧,所以,即使是赝品也是有价值的。拍卖行在拍卖之前,都进行了预展,作品的真伪买受人可以仔细地查看清楚,这要看投资者的眼力了。“现行的《拍卖法》规定,拍卖行对所拍出的赝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以,即使拍出了赝品使买受人蒙受了经济损失,这个责任也不在拍卖行。”这位总经理强调。律师:这是欺诈行为对拍卖业比较了解的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赵培文律师认为:拍卖行拍卖假冒名人作品的行为肯定是欺诈行为。赵培文表示,赝品艺术确实有它的价值,但是,在拍卖时如果声明“某某仿”就没有问题,像这种直接以名人的作品名义拍卖赝品就是欺诈行为。他还分析认为,一种情况是拍卖行也没有看出作品是赝品,那么责任就是委托人,如果拍卖行明知是赝品而不说明,那么拍卖行也应承担欺诈责任。赵培文承认现在我国的《拍卖法》和艺术品交易、拍卖的相关法律是有漏洞的,拍卖行可以利用《拍卖法》洗脱责任,这一定程度上助长拍卖赝品的行为。而缺少代表国家的有强制性的鉴定部门,也让艺术品拍卖、交易市场更加复杂、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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