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审议。草案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即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拆封的音像制品、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根据二审稿,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五类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
(三)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原则上除了法律明文排除的,都可以无理由退货。例如购买了一款数据流量产品,购买后发现与实际不符,可以申请退货。但是否属于“不宜退货商品”,商家和消费者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理解。对此,可由立法者授权最高法院对此进行司法解释,明确不适宜退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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