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五金综合厂职工张某某于2002年7月1日起,没有与单位签订经营承租合同,便强制使用单位门面,经法院两次判决并下公告,张某某仍拒绝搬出,并拒不归还所欠承包费,罗甸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强制执行,将其经营的钟表维修店搬出。
罗甸五金综合厂位于龙坪镇解放西路4号,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现有门面六间。该厂自八十年代初以来长期靠租赁单位门面收入维持生存,2002年6月24日,该厂召开职工大会,讨论2002年7月1日后门面承租问题及职工生活费问题,会后使用该厂门面的其他职工与五金厂均签订租期为三年的承包合同,并规定每年按期交纳3500元的承租费。职工张某某自2002年7月1日起没有与单位签订经营合同,就强行使用单位门面。后五金厂每年都督促张某某按单位承租协议的规定交纳承租费,但张均以生活困难及对单位管理有意见等理由拒绝交纳承租费。罗甸五金综合厂为此提起上诉,罗甸法院于2008年2月17日作了判决,限被告张某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退还罗甸五金综合厂,并支付其所欠承包费19250元,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张某某不服,遂上诉到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8月1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据了解,本案判决生效后,执行人员于2008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12月31日前搬出门面并支付所欠承包费。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拒绝搬出,并拒不归还所欠承包费。为此,罗甸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把张某某所经营的钟表维修店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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