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六)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八)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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