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等四部门发文规范民间借贷,严禁暴力催收、校园贷和高利转贷
一、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
近日,中国银行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这一名为《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针对未来如何规范开展民间借贷,《通知》也提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要改进服务,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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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厉打击“暴力催收”贷款
《通知》提出,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对于上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暴力催收可谓屡见不鲜,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于欢案”中就有暴力催收的身影。该案背后的吴学占犯罪团伙于今年4月12日至14日受审,庭审中公诉人提到,“该团伙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违法活动。以黑护商,为催逼高利贷非法侵入苏银霞住宅,非法拘禁苏银霞、于欢。”
此前有专家指出,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往往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关联在一起,滋生各种非法催收手段。暴力催生的行为中,可能涉嫌犯罪的包括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借款人低价以房抵债或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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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园贷”成重点规范对象
近年来,“校园贷”“裸贷”等民间借贷问题频发。此前有媒体报道,有在校学生用裸照贷款,当违约不还款或面对高额利息无法还款时,放贷人便以公开裸照为由逼迫,甚至由此酿成惨剧。
针对这些问题,《通知》称将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在此之前,“校园贷”等问题就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比如2017年4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重点做好“校园贷”“现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
去年9月,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也专门回应“校园贷”问题,称很多所谓的网络平台机构向学生做虚假宣传,谎称贷款很便宜,学生由于金融知识不丰富而借款,最终发展成高利贷,学生因还不起而背负巨额债务。为此明确提出任何网络贷款机构不得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此外,此次四部门发布的《通知》还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不予许相关的催收人员进行人身伤害、拘禁、威逼利诱、恐吓等相关手段利用在我国的学生身上,相关的贷款平台和贷款人,都应该严格的审查这类款项的去处,避免出现逾期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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