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申请超过60天不去的,视为夫妻二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夫妻二人仍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重新向民政局申请离婚,重新度过离婚冷静期,然后在离婚冷静期届满的三十天内请求民政局登记离婚,发给离婚证或者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好起诉状、携带离婚所需的材料向法院起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就会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一、协议离婚手续: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从第31天到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
二、离婚冷静期一方撤回会通知另一方吗
离婚冷静期一方撤回不会通知另一方。
冷静期到后,任何一方不去办理离婚,都是不能协议离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离婚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后请求离婚的,不按离婚处理。
2、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但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婚姻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在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都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4、解除婚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终止将引起夫妻人身关系消灭、共有财产清算、子女抚养方式变更、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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