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平市男子郭某酒后胆子大长,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上路,酿成交通事故,伤人又害己。11月13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行驶至桂平市南木镇牛某村路段,与对向由郭某瑞驾驶的桂RFD096二轮摩托车(搭载林某、郭某婷)发生碰撞,造成郭某瑞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交通部门认定郭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郭某瑞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桂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郭某在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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