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是以我国规定的是否“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的,而不是看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次数多少。在生活中,存在这样的认识主要是有些当事人不理解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真正含义,又因为是第一次打官司,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举证要求等不熟悉,因而不能正确表达和充分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和证据,容易被法院以离婚理由不充分或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次起诉也不是一律判决准予离婚的,要看具体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因当事人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感情虽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但说明双方的感情已经产生了裂痕。第一次判决不离后,经过双方一段时间的努力,还不能和好,或仍分居生活,说明双方感情的裂痕难以愈合,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可判决准予离婚;若第一次判决不离后,双方已经和好,或仍在一起生活,应视为感情尚未破裂,可判决不准离婚。据此,第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与不离,还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的,而不是因为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之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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