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佛山醉驾不可以开车,
全市各个违法处理大厅可互办,例如在南海区发生的电子警察抓拍交通违法,可以在禅城、顺德、高明、三水等违法处理窗口办理。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血液酒精含量高于80ml;
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暂扣3到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行政拘留15日;
现在对于“醉酒驾车的”的,不再处以行政处罚,而是按“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即“醉驾入刑”。
一、其他法律规定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应当是判处一个月的拘役而不是拘留。刑事拘留并不是一种刑罚,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而已。醉驾应当予以行政罚款,但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罚款可以抵冲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罚金交给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法条链接:《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醉酒驾驶这种行为主要是由于司机喝醉酒之后,依然从事驾驶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对于司机来说,约束这种行为最好的方法就是吊销他们的驾驶执照,是他们不能够驾驶机动车辆,这样也不会造成交通事故了,所以醉驾之后是不能够在开车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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